读康德道德律有感
道德的普遍性存在于个人的认知之中。
康德认为每个人如果把自己的行动通过自已的意志(即认知)符合到自然规律中则道德的普遍性就成立了。而人的认知最终取决于人自身的善良意志是来自于人的内心的意愿而善,人的内在的善。所以人的认知对善的理解和期望实际构成了道德的标准和做人的原则即有了自已的“定言命令”并按自已的意志去行动,人类正是在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实践当中完成了使自已的行为准则向具有普遍性的法则转变。
道德是人获得尊严的目的,而不是手段。
康德指出,人之作为有限理性存在者是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着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被当作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人在目的王国中是有尊严而不是仅有价值的。尊严来自于人性本身的善良意志,道德上的善正是善良意志本身。“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
道德规律的形成取决于自由原则。
康德认为人只有处于完全自由的状态下,才会有发自于内心的真实的善良意志按自已的“定言命令”支配自已的行动,成为服从定言命令的人类自身就是道德规律的立法者。“他之所以崇高,并不由于他服从道德规律,而是由于他是规律的立法者,并且正因为如此,他才服从这一规律。……既不是恐惧,也不是爱好,完全是对规律的尊重,才是动机给予行为以道德价值。”道德最终取决于人类自觉地成为道德规律的立法者,人类的尊严正在让他具有这样的普遍立法能力,虽然他同时也要服从同一规律。“对道德律的尊重最终实现的是对人性自身尊严的尊重,这样的一个道德律才是唯一值得尊重也是配得上服从的规律。”
这里给我几点启示:
(1)作为从事学生工作的老师,要自律为先,才能更好地培养和教育学生。
(2)要将自律理念教育贯穿在整个学生工作中,培养大学生的道德自律。
(3)自律和他律是辩证统一存在的,所以在学生工作中也要借助他律来教育和管理学生,从而促进学生的道德自律。